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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西运穿山甲到深圳 遇交警查车被当场抓获
发布时间:2017-02-22 11:46:06.0     发布者:Bus365小编

昨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被告人邓某帮他人运25只穿山甲到深圳,遇交警查车时被当场抓获。近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大”致电邓某,让其帮忙从广西运穿山甲到深圳,并承诺给其600元作为报酬。当晚,“吴二”受“胡大”指派联系邓某,两人驾驶一辆无号牌装有穿山甲的小车从北海出发,7月15日凌晨,邓某与“吴二”驾车从广西往广州、深圳送货。两人按照“胡大”发来的信息联系广州客户并由“吴二”交货后,驾车到达深圳准备向深圳买家交货时,遇到交警查车,二人下车逃跑,邓某被交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活体25只及作案工具若干。

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了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所以,为食用、自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构成刑法上的“收购”行为,可能被判处刑罚。

可能有人还有疑问:那我不“收购”,直接去饭店吃现成的野生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不是法律就不管了呢?《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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