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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新规:交通事故赔付难救助基金可先行垫付
发布时间:2016-11-16 14:01:20.0     发布者:Bus365小编

生活报11月16日讯 近日,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规范哈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应急处置机制。

A适用范围

1.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重大、30人以上(含)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3.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B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C社会救助

由市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牵头对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事故赔偿、救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市政府垫付。D责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新闻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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